(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宜昌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推进全市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落实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负责全市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七)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负责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培养及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考核等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政策。负责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九)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培训、服务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落实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承办法定、委托或授权管理相关人员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荣誉和奖励办法,综合管理公务员奖励表彰工作;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及其相关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